序言
南京邮电大学前身是1942年创办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战时邮务总局干部训练班”,1945年训练班发展为“战邮”学校,1948年定名为华东邮电学校。1949年学校从山东济南迁至江苏南京,1950年更名为南京邮电学校,1951年恢复华东邮电学校校名,1954年学校分立为南京电信学校和南京邮政学校,1958年两校合并,定名为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学校为原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江苏省邮电学校并入。2013年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江苏省共建高校)并入。
学校秉承“育人为根本,质量是生命”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建成在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邮电大学,简称南邮。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缩写为NJUPT。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学校设有三牌楼校区、仙林校区、锁金村校区、江宁校区四个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厚德、弘毅、求是、笃行”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内涵建设为主,强化特色,彰显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与课程设计、实习与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建设与改革,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优化。通过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机构和组织,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以科技创新为重要职责,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施文化育人工程,切实发挥大学文化服务师生、推动发展、引领社会的功能。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组织实施培养与引进高端人才系列工程,持续提升师资、管理等队伍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断优化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作为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主体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生亦可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均可成为校友会会员。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校友会团体会员。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治学机构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术风气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人数为不超过四十五人的奇数。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成员不得超过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担任委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
(三)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人选由上届委员联名推荐或集体建议,秘书单位汇总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在岗校领导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不以行政身份进入学术委员会,但可以学术身份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为主持。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入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主任、各教学机构行政负责人组成,所有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并批准是否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有效;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在教学工作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审议评估的专家组织。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如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研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指导制订全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制定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学改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审核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核;参与拟订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参与校内教学评估工作;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工作。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学科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或教授组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候选人由研究生院、教务处推荐,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各教学机构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督察与监控,促进学校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质量保障工作的良性运行。
(一)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审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方案;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学改进的落实;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负责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实行教学一票否决;推荐和审议学校督导人选;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等。
(二)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二级单位教学督导组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每届任期二年。
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负责实施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领导机构。
(一)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处理学校在岗位设置与聘任过程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
(二)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校董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董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规范下属党政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自主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中心等教学机构。教学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基层组织。
第五十九条 教学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依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学校教学质量督导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负责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并对教职员工实施聘任、培养和日常管理;实施教职员工的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根据学科、科研、专业实验室等建设需要,按照学校规划,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工作;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教学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一条 教学机构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教学机构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教学机构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教学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重大规划与措施;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重大科研的计划;审议行政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对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其它有关学术工作的审议、评价和咨询。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立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直属科研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与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图形由汉字“邮”、“电”和传统文化中的回纹及象征着信息、通信的线条等元素综合变化而来,整体为盾牌造型。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精神:“信达天下 自强不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厚德、弘毅、求是、笃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风:“勤奋、求实、进取、创新”。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20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njup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